内容摘要: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报名时间2012年5月30日至6月14日
关于2012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
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
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市直驻黄有关单位:
根据省人社厅《关于2012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》(皖人社秘〔2012〕162号)精神,现就2012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
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。
一、考试类别、时间及科目
2012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22日至23日举行,分为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两种。其中:执业资格考试设“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”和“国际商务专业知识”两个笔试科目;从业资格考试设“外经贸综合业务”、“外经贸外语笔试”两个笔试科目及 “外经贸外语口试”一个口试科目。“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(执业)”、“国际商务专业知识(执业)”、“外经贸综合业务(从业)”3个科目试卷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,客观题部分在答题卡上作答,主观题部分在试卷上作答;“外经贸外语笔试(从业)”科目试卷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,全部在试卷上作答;“外经贸外语口试(从业)”每个考生的口试考试时间为10分钟。具体安排如下:
9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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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8:30-11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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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(执业)
外经贸综合业务(从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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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:00-17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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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商务专业知识(执业)
外经贸外语笔试(从业,英、俄、日、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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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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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8:30开始
(每人10分钟,当日考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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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经贸外语口试(从业,英、俄、日、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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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报考条件
参加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(国际商务师和外销员)考试的人员,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、法规,恪守职业道德。
其中,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,还必须取得在有效期限内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以上(含)合格证或60分以上(含)的成绩通知单,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(一)取得大学专科学历,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5年。
(二)取得大学本科学历,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4年。
(三)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,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2年。
(四)取得硕士学位,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1年。
(五)取得博士学位。
(六)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,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8年。
参加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。
在报名时,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,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(如学生证等)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,报名参加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。
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、澳门居民可按规定报名参加2012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。但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。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,在报名时,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,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。
因违反考试纪律并按有关规定处理,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,不得报名参加2012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。
三、报名、报考资格审查、缴费时间及办法
(一)网络方式提交报名信息
考生须于2012年5月30日至6月14日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(http://www.apta.gov.cn),按照网站规定的流程填写个人报名信息、上传本人照片,并于下个工作日中午12时后上网查看照片审查结果。凡照片审查不合格的,要重新上传照片;照片审查合格的,即可下载打印报名表。
(二)报考资格审查
考生根据规定的报考条件,于2011年6月19日当天先到市商务局进行资格审查,再到市人才中心由市人社局专技科进行复审,符合报名条件者办理报名手续。续考考生报名时须提供上一年度考试的准考证。
考生现场资格审核时需要携带的报名材料如下:
1.本人身份证、护照或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。
2.本人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张。
3.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张。
4.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。
5.从安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和诚信承诺书各1张,并签字确认。
6.报考条件中列举其它的材料。
(三)现场缴费
通过报考资格审查后方可缴纳报考费。
四、准考证办理
考生可于9月18日至21日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。
五、考试费用
根据发改价格〔2004〕1108号、皖价费〔2006〕240号文件规定,2012年国际商务师、外销员笔试考试费按每科70元的标准收取;外销员口试考试费按每科64元的标准收取(均含上缴国家部分)。
六、其他
考生应考时,应携带黑色墨水笔(用于主观题答题),2B铅笔,橡皮,不得使用涂改带(液),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(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、临时居民身份证、军官证和护照)、准考证进入考场。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。
2012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按《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》执行;对考试违纪、违规行为的处理,按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》(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)执行。